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宪法
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
一、总则
(一)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信息,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总局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
(三)人事司(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宣教办)是总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主管司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总局信息公开工作。
各司局负责在本司局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有关信息,出具本司局承办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配合宣教办开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四)总局保密委员会是总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事宜,审定重大信息公开保密事项;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定密人员具体负责本司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五)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负责对总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
二、公开范围
(六)各司局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七)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总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八)各司局在制作生成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安全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安监总厅〔2009〕82号)等相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涉及内部资料、机要保密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信息,须依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1-2]
三、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
(九)总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总局政府网予以公开,同时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
1.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告;
2.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
4.适合信息公开的其他方式。
总局档案馆(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平安嘉苑安全大厦3层307房间)设立主动公开信息免费查阅点,并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1-2]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向总局申请获取信息时,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宣教办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总局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申请公开”功能在线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通过邮寄(传真)或现场提交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右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宣教办现场提出口头申请,由宣教办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一)宣教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登记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二)宣教办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转送相关司局提出答复意见。
总局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宣教办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总局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请,比照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办理。
(十四)宣教办应当依据业务司局提供的答复意见,按照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注明的提供方式,向申请人出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结果告知书》进行答复。 [1-2]
五、监督
(十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总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举报。举报查实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总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2]
六、附则
(十六)本办法由宣教办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安监总厅〔2013〕34号)同时废止。 [1-2]
参考资料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2014-04-01[引用日期2014-04-01]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中国警察网.2014-03-28[引用日期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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