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商法
一、力争运输生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上一个新台阶,为国民经济加速发展提供运输保障
在国民经济加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了改变目前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滞后状况,交通系统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争取通过“八五”和“九五”建设,使运输生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1.贯彻“一支三保”运输方针,加快公路、水路运输发展速度,到2000年运输生产的主要目标是:
--公路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分别达到180亿人和8100亿人公里(为1990年的2.77倍和3.09倍),年均增长10.8%和11.9%;公路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分别达到170亿吨和9400亿吨公里(为1990年的2.34倍和2.97倍),年均增长8.9%和10.8%。
--水运客运量和旅客周转量分别达到3.6亿人和250亿人公里(为1990年的1.32倍和1.52倍),年均增长2.8%和4.2%;水运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分别达到15.5%亿吨和25000亿吨公里(为1990年的1.93倍和2.15倍),年均增长6.8%和8%。
--沿海港口吞吐量达到11亿吨(为1990年的2.27倍),年均增长8.4%。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市场调控,改善运输结构,更新车船运力,完成各项运输任务。按照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抓好水上运输安全,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努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发展集装箱运输等先进运输方式,增开国际班轮航班,提高班轮准班率和客运车船正点率。
2.加快“三主一支持”建设,到2000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目标是:
--公路总里程达到125万千米,比1990年增加23万千米。其中高等级公路达到18500千米(含高速公路3000公里),比1990年翻两番。
--沿海主要港口建设中级以上生产性泊位500个,新增吞吐能力5亿吨,加上货主码头新增吞吐能力2亿吨,全国沿海港口中级以上生产性泊位达到1100个,其中深水泊位约650个,港口吞吐能力达到12.5亿吨,比1990年翻一番多。
--内河航运,在长江、珠江、淮河和黑龙江的重点建设区域,建成三级以上航道9000千米,初步形成以三级以上航道为骨架,以四、五级航道为基础的内河航运网络。
--支持保障系统,要基本解决交通通信不畅的问题;沿海重要水域,港口辖区以及长江口、珠江口将建成较为完善的水上安全监督体系和不同等级的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沿海灯塔、水上消防、船舶检验、海难救助和防污染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修船、港机、筑机、公路客挂车及专用车辆等交通工业。
通过上述建设和经常性的基础设施养护,使国道主干线及通往重要港口和陆上口岸的干线公路混合交通和拥挤状况有明显改变;连接我国经济区域的呈“开”字型布局的沿海、沿江、沿陇海、沿京广线等四条国道主干线基本贯通;沿海主要港口综合能力将明显增强;内河干支基本畅通,内河航运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运输生产力
3.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将直属水运企业按计划运输的物资分为计划运输和市场调节两个部分。计划运输物资纳入月度平衡,组织承托运双方直接见面。逐步实行合同运输。其他运输物资实行市场调节。地方公路、水路货物运输,除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和部分重点大宗物资外,其他运输物资实行市场调节。
国家定价物资的运费和港口装卸费,外贸进出口物资的港口装卸费,船舶港口费收,国内旅客运输,实行国家或地方规定价格。
国家指导价物资的运费和港口装卸费,市场调节运输物资的港口装卸费,季节性旅客运输和旅游运输,实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浮动价格。
市场调节运输物资的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国家规定的运输基本价格,随国家物价指数和汇率的变化,每年作相应的调整。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建立和培育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公路、水路运输市场。严禁地区封锁,划地为牢。
4.改革我国国际海运行业管理。
从事国际海运的船公司,在批准的规模和经营范围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决定运力的增减,买、造船舶和出售自有的贷款船舶,或出租自有船舶,并向部报备。
经部批准,凡有经营管理能力和国际船公司均可经营远洋航线,可对从事国际海运兼国内运输或从事国内运输兼国际海运的船舶相互调剂使用,可经营自有船舶代理业务,也可互相委托代理。
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对等原则,允许外国船公司在我境内开办独资或合资船务企业,从事自有船舶的我国外贸进出口物资的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
5.适度开放国内运输市场。
根据我国运输市场需求情况,在有利于引进发展资金、先进技术装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式的条件下,经部批准,适度发展中外合资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从事我国境内公路、沿海和内河运输。
6.下放边境口岸运输审批权限。国家批准开放的边境口岸与对应口岸之间的公路、水路运输,授权由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和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
下放省际水路运输审批权限。开辟省内和邻省所属地方港口间的客运航线,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后审批。
新增省际水运运力,部负责总额度的平衡下达和实施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额度的分配、审批和发证管理(包括500载重吨以上船舶)。
航行港、澳航线的1000载重吨以下货物(包括油船、危险品船)和客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7.对公路“八五”建设目标由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联合总承包(不含国边防公路)。承包方案以交通部和地方筹集资金为基础,国家计委负责审查总体规划,不再控制公路建设投资规模(利用外资项目除外)。
8.改革车辆购置附加费使用办法。从车购费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分别采取还本、还本付息的借贷形式,或合资建设、合作经营等参股形式,实行有偿使用。
9.在统一规划下,允许国内货主和航运企业自建、自营专用码头或租赁港务局码头,投资开挖专用航道;鼓励货主和航运企业与港务局合建公用码头及附属设施;继续支持地方自建码头,支持内陆省市到沿海沿江自建、合建并经营码头。
10.在统一规划、双方互利的条件下,吸引外资。
鼓励中外合资建设并经营公用码头泊位,允许合营企业经营装卸业务,经营货物堆存、拆装、包装,以及相关的国内公路、水路客货运输。
允许中外合资租赁码头,中方合营者可以实物形式(包括水下基础设施)入股,经营码头装卸业务。
允许中外合作经营码头装卸业务。
允许外商独资建设货主专用码头和专用航道。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时,可在地块范围内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鼓励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建设公司(包括独立大桥与隧道)。
11.在统一规划下,支持航务航道单位结合航道疏浚公路建设投资单位结合高等级公路建设,营造土地和进行土地开发。
12.支持地方交通部门自筹资金,以贴息、补助等形式发展具有规模效益的公用型运输,发展集装箱车、大吨位车、特种车和舒适型客车。部分在分配车船贷款额度上,加大调整运力技术构成的比重。
开展公路客运新开线路和新增运力公开招标经营的试点,以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公路客运站点和公用型运输车辆的技术更新。
13.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发浦东的决策。搞好外高桥码头和疏港公路建设;与上海市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深水港可行性研究;建设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网(包括沪杭甬高速公路、江阴长江公路大桥,京杭运河苏南段,杭州湾、长江滚装运输等)。
14.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国家确定的重点边贸口岸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促成有条件的港口建设保税区、保税仓库。
15.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交通企业,开辟国际市场,参加国际竞争,对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和扩大海员劳务输出,兴办海外、境外企业。在一些周边国家,采用以实物补偿等合作形式,开展境外工程建设。
发挥招商局集团的优势,利用境外资金参与漳州、威海等地的开发。
三、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6.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抓好行业管理,主要是制订交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指导和法规建设;依据政策法规,实施检查监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17.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落实企业经营权,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等内部改革。
继续积极争取中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政策措施在交通企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在改革过程中,要根据交通行业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农民轮换工、计件工资制等)。
18.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积极争取在条件成熟的大中型企业实行长期投入产出承包。完成承包指标和任期目标的部属企业,经过批准,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有关搞好企业的政策。加强企业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19.推动企业的改组和联合,促进企业结构的合理化。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件的要求,提出中远、长航两个集团的组建方案。同时,研究组建部属和地方交通企业集团的问题。
按照国家体改委等五部委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交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
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延伸运输服务,实行多元经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四、把交通运输现代化建设的重点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20.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全行业科技进步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抓好科技攻关、重点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运输生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上新台阶提供先进适用的成套技术和装备。
21.积极推进科研单位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逐步形成科研、设计、生产、经营一体化的实体;择优支持部分科研单位发展成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交通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科研、设计机构自主权,部属科研、设计单位可参照执行所在地方政府制定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
2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业都要有稳定的科技进步资金来源。可从行业专项经费、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科技发展基金。
部在已有的科技基金基础上,适当增加科技投入,重点支持软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及重大课题的预研工作。
健全各项奖励制度,对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给予重奖。
23.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培养交通技术管理人才。抓好交通院校的综合改革,激发学校内部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
抓好一批重点交通专业的建设,对争取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重点学科(航海、公路等)建设,给予重点支持。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业,要努力增加智力投入,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搞好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24.根据交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保证教育质量和学生分配去向的前提下,学校有权自行调整现有专业和增设交通主干专业的相近或配套专业。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总限额内,学校可以自行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航海类等短线专业,须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委托培养计划、定向招生计划和分地区招生来源计划。允许学校在交通短线专业扩大国家计划内定向招生的比例。有条件的学校,可接受境外培训任务。所在地方政府在招生工作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学校可参照执行。
允许学校进行集资办学,推进院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
25.鼓励、支持学校发展以科技产业为重点的各类校办产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加强教学生产实习船队建设,支持航海院校筹建“中国航海教育训练中心”。
为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性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来,确保交通运输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跃上新的台阶,为国民经济的加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交通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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