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暂行规定民商法
一、接收档案范围
(一)基建档案(包括引进项目)
1.一级通信干线基建项目档案(其正本进省邮电档案馆,副本移交邮电部档案馆);
2.二级通信干线基建项目档案;
3.部管基建项目(含国家大、中型项目)档案(其正本进省邮电档案馆,副本移交邮电部档案馆);
4.省管基建项目档案。
(基建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见附件一)
(二)技术改造档案(包括引进项目)
1.一级通信干线技术改造项目档案(其正本进省邮电档案馆,副本移交邮电部档案馆);
2.二级通信干线技术改造项目档案;
3.部管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档案(其正本进省邮电档案馆,副本移交邮电部档案馆);
4.省管技术改造项目档案。
(技术改造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见附件一)
(三)科研档案
1.国家和部定科研课题档案;
2.省定科研课题档案;
3.获国家、部(省)技术进步成果奖的科研档案。
(科研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见附件二)
(四)产品档案
获国家、部(省)创优产品奖的档案。
(产品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见附件三)
(五)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不进馆,由使用单位保存。但要建立全寿命设备档案。
(六)文书档案
在国家档案馆网规划颁布之前,接收省局机关保存的永久、长期档案及其直属单位保存的永久档案。
(七)会计档案
在国家档案馆网规划颁布之前,接收省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保存的永久档案。
(八)接收省内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
二、接收档案标准
(一)整理
1.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进行整理,分阶段移交。
2.凡需要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经过整理,按规定向省邮电档案馆移交。
(二)分类
全宗内的分类,前后必须一致,不能随意变更。一般要求文书档案按年代一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基建档案按项目分类,科研档案按课题分类,产品档案按型号分类。
(三)鉴定
凡进馆的档案要进行鉴定,正确划定保管期限,确实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方可进馆。
(四)组卷
以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持其内部历史联系为原则,灵活运用六个特征,并按照文件的不同价值、数量进行组卷。具体要求:
1.同一问题、同一项目、同一科研课题、同一产品型号文件材料,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底稿、请示与批复,文字与相关图表均应立在一起。
2.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照片等不同载体的档案,应视其内容与相关文书,统一整理、编目,分别存放,并在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上注明互见号,以保持相互联系和便于查找利用。
3.案卷厚度,一般不超过二厘米。
(五)卷内文件排列
每个案卷里的文件,需要进行系统化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使卷内文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一般可按时间顺序或重要程度排列。
1.文书档案的文件材料一般应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文件在后;图文混合的文字在前、图样在后。
2.科技档案的文件材料,文字材料与文书档案相同;图纸按固有的编号顺序排列。
(六)编写页号、件号
1.装订的案卷,依次编写页号。页号应统一编在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声像材料应在装具上逐件编号;科技档案的文件材料和图纸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写。
2.不装订的案卷,要逐件编件号,并按份装订。编号位置在每件首页的右上角。件号应包括全宗号、目录号、卷号和件号(见附件四略)。
(七)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进馆档案必须全部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见附件五略)。卷内文件目录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要字迹工整、清晰。对文件标题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文件作者、标题和年月日的文件,应尽量考证清楚,外加“〔 〕”号;会议记录应写明某次会议和时间。
(八)填写卷内备考表
每卷卷末要附上备考表(见附件六略),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立卷人、检查人应在备考表上签字,并写明日期,以示负责。
(九)填写案卷封面
1.卷皮使用国家档案局规定的统一格式的卷皮。
2.卷皮封面项目(见附件七略)要填写齐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晰。档号中的全宗号不填写,目录号和卷号均由移交单位填写清楚。
3.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作者、问题、名称三部分,文字应力求简炼、明确。
(十)案卷装订
案卷用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进行装订。装订要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科技档案图纸因折叠过厚时,左侧要使用夹板垫平后再装订。
(十一)案卷排列
每类案卷一般应按问题、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也可按时间、机构进行排列。但各类案卷排列方法上应力求一致,尽量保持案卷之间的联系。
(十二)编制案卷目录
1.编制案卷目录以全宗为单位,根据分类方案和案卷数量编一本或若干本。文书档案按年度―组织机构(或问题)分类的,每个年度编一本(也可分几册)目录,给一个目录号和一个案卷顺序号;科技档案按工程项目、科研课题、产品型号分类的,每一类编一本(也可分几册)目录,给一个目录号和一个案卷顺序号。
2.文书档案的案卷目录和科技档案总目录、分类目录等检索工具,均随档案一同进馆(一式三份)。
3.案卷目录应有封面(见附件八略)、说明(案卷数量、分类原则、整理情况、存在问题)、目次、简称与全称对照表、案卷目录表(见附件九略)。
4.案卷目录上的项目要填写齐全。案卷目录上的标题要和案卷上的标题完全一致。
(十三)编写单位和全宗历史考证
1.单位历史:成立的时间、原因,撤销的时间、原因,单位的性质、任务、职权和隶属关系及其演变,内部机构和直属单位的设置及其演变,单位负责人的姓名。
2.全宗历史:档案的数量、完整情况、档案的分类原则、整理情况、鉴定情况,档案有无损坏、虫吃鼠咬、纸张变质、字迹模糊等情况。
三、接收档案时间
(一)文书档案
省邮电档案馆与省局机关档案室分设的,其永久、长期档案在省局机关档案室保存十年后,向省邮电档案馆移交;省邮电档案馆与省局机关档案室合设的,由省局统筹安排。
省局直属单位的永久档案,在本单位保存十年后,向省邮电档案馆移交。
(二)科技档案
按接收范围划定的内容,在项目或课题鉴定、验收完毕三个月内由建设、科研、生产单位向省邮电档案馆移交。
(三)会计档案
接收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保存十年后的永久档案;省邮电档案馆与省局机关档案室合设的由省局统筹安排。
(四)撤销单位的档案由省邮电档案馆与撤销单位具体商定移交时间。
附件一: 基建技改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
一、依据性文件
(一)已批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
(二)招标规范书、投标建议书、评标报告的批准文件;
(三)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四)各种合同书、协议书。
二、基础性文件
(一)选线、选址报告及批复;
(二)地质勘探、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材料;
(三)供水、供电及市政配套有关的协议、合同。
三、设计方面的文件
设计鉴定、评价及审批文件。
四、施工中形成的文件
(一)施工执照、开工报告;
(二)图纸会审纪要;
(三)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图表、照片等;
(四)单项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
五、竣工验收方面的文件
(一)工程质量鉴定文件;
(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重大缺陷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全套竣工图;
(四)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及验收文件;
(五)工程决算及审批文件;
(六)工程现场声像材料。
六、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
(一)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
(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三)系统调试、试验记录;
(四)设备安装竣工图;
(五)管线工程总平面图;
(六)管线特殊处理图;
(七)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八)中间交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
(九)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文件。
七、引进项目中的涉外文件
(一)询价、报价、投标文件;
(二)合同、合同附件;
(三)谈判协议、议定书;
(四)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
(五)出国考察报告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
(六)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
(七)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
(八)国外设备存储、运输材料;
(九)国外设备材料检验材料;
(十)开箱检验记录,商检及索赔材料;
(十一)国外设备、材料防腐、保护措施材料;
(十二)国外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材料;
(十三)人员出国培训材料。
附件二: 科研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
一、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任务书;
(二)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批准文件;
(三)技术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
(四)开题报告。
二、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
(一)课题成果报告或论文、专著;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三)决算材料;
(四)成果鉴定意见书、鉴定会议纪要、课题成果批准书、鉴定会参加人员名单。
三、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形成的文件
(一)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文件;
(二)专利申请及登记、审批文件。
附件三: 产品档案接收的文件材料
一、产品开发决策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二)试制任务书。
二、产品研制鉴定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方案及设计文件;
(三)鉴定、审查报告,鉴定小组名单;
(四)鉴定书,生产合格证,定级定型意见。
三、产品生产文件
(一)全套定型图纸和文件;
(二)全部工艺文件;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产品改进文件;
(五)包装全套图样及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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