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律师最低工资权益的指导意见民商法
一、充分认识保障律师最低工资权益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律师数量不断增加,行业规模迅速扩大,律师行业存在的最低工资保障贯彻不到位的情况也日益凸显,影响了广大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和新入行律师的工作和生活,也影响了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2010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规范的用人单位范畴,为律师行业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规范工资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律师事务所切实贯彻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有利于真正维护广大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和新入行律师获得劳动报酬的正当权益,有利于保障律师队伍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对于依法保障律师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工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律师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律师行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依法严格规范律师行业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律师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和完善有关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或者与相关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依法保障律师从业人员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一)律师事务所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资支付事项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的程序,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平等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决定公示,或者告知相关聘用人员。在工资支付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聘用人员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二)律师依照聘用合同,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三)律师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律师事务所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工资的,在保障律师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律师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四)律师事务所对执行年薪制的律师,应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结算支付时间不得晚于次年1月底。每月预发的基本基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终结算的平均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制的律师,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律师事务所不得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收取任何实习、培训、管理等费用。
三、加强对律师行业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指导监督
各地律师协会要把执行律师行业最低工资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律师行业最低工资保障切实有效执行。
(一)研究出台最低工资行业标准。要根据律师行业特点,抓紧对律师事务所工资支付管理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在符合国家最低工资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本地区的律师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二)规范律师劳动争议纠纷调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与劳动报酬有关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积极组织、参与或通过调解组织化解律师行业内的劳动争议。已经设有律师协会争议解决委员会的,应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事项纳入受理范围并及时调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组织有丰富执业经验和律师事务所管理经验的资深律师在业内建立律师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组织开展对受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劳动报酬争议纠纷的协商、调解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合伙人集中学习,广泛开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行政管理人员等各个层面的培训活动,充分发挥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专业优势,编发有关培训材料。加强行业内的广泛宣传,提高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对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各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明确律师事务所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要对律师事务所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提出具体要求,进行抽查、检查。对于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律师事务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督促整改,并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范围,督促律师事务所完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律师的基本权益。
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律师协会应当抓紧落实,同时注意将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情况及时收集上报,并提出修改建议。
律师事务所聘用的行政、技术、研究、后勤等从事非法律业务的其他人员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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