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民商法

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为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 号:卫医发[2002]316号 颁布时间:2002年12月22日 实施时间:2002年12月22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表的意见文件。

卫医发(2002)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计委、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扶贫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为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是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把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

三、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是东部支援西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

卫生部负责协调、部署省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省际卫生对口支援工作要与现有的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结合起来,有计划地组织东部城市地(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支援西部县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设。

军队医疗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地方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整体规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实施。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进行部署,协调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的工作。

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上城市政府举办的每所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持本地的一所县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建设。

五、对口支援的方式要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要特别重视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养、学科建设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提高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援单位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需要,实施相应的援助项目。可采取分期分批,定期轮换的办法,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进行讲学和技术指导、举办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接受受援单位人员进修,并减收或免收进修费;将适宜设备无偿赠送给受援单位等。积极推动视觉“光明行动”和“天使工程”在西部地区的实施。

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双向转诊的业务协作关系。

受援单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身努力和对口支援,加强建设,促进发展。

六、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要以签定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时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支援与受援双方协议的执行情况。

七、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地(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服务等形式。

八、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相应措施,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城市富余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要充分利用农村现有卫生资源,不重复设置机构。

九、承担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的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工资、奖金由原派出单位发放,福利待遇不变。受援单位要妥善安排支援人员的工作与生活。

十、政府组织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活动中所需经费由派出地区的同级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对于在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贡献较大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扶贫办适时联合予以表彰。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卫生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

参考资料

1.  1  .1[引用日期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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