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干部健康体检的暂行规定民商法

卫生部 2021-11-19 15:45
卫生部关于干部健康体检的暂行规定 过去对北京地区的干部健康体检未作过明确的文件规定,各医院对体检的时间、项目及收费办法等掌握得很不一致,以致造成许多矛盾。根据北京地区当前的医疗条件,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干部健康体检如下规定。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86]卫健局字第17号 颁布时间:1986年8月14日 实施时间:1986年8月14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体捡对象:

1.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北京市各单位现职及离退休的副部长级干部及享受副部长级医疗照顾的干部专家。

2.现职与离休的司局级干部。

3.按规定享受干部医疗照顾的科技专家。

二、体检间隔时间:

每年体捡一次。

三、体检项目:

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神经科、皮肤科、妇科。

心电图、胸部透视。

化验检查:血、尿、大便常规、血糖、肝功能、尿素氮、胆固醇等生化项目。

四、几点说明:

1.健康体检一般不住院。

2.根据卫生部、财政部(83)卫计字第176号文《关于改善中年知识分子医疗条件和追加1983年卫生事业指标的通知》规定精神,体检费由干部所在单位开支。

3.体检中,发现阳性体征时,医师应根据需要可增加体检项目,如拍X线片、B型超声检查等。遂后转干部门诊负责追查。增加体检项目的费用应从公费医疗中开支。

4.医院与干部所在单位要加强联系。体检结果除存入病历外,应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便于各单位领导和保健医师对干部、专家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

198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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