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民商法

卫生部 2021-11-19 15:45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颁布时间:2008年6月21日 实施时间:2008年6月21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程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就诊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患者就诊条件和医护人员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功能病床,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区域内卫生资源、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等因素,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

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超过50张(包括康复床和观察床)。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治疗、处置室、观察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管理保障用房主要包括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室、药房、消毒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其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科室、管理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人口3-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平方米。

2.服务人口5-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平方米。

3.服务人口7-10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病床的,按每床不超过3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平方米-22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科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见表1。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2.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3.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4.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第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2.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3.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4.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5.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6.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1.2。

第二十三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公共停车场。按小型汽车用地25平方米/辆和自行车用地12平方米/辆,另行增加用地面积。停车数量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应贯彻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单层、多层建筑,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道路、停车场及建筑物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要求。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和医技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用房宜设置在底层。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室内净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

1.全科诊室10平方米、中医诊室10平方米、康复治疗室40平方米、抢救室13平方米

2.预防接种室65平方米、儿童保健室10平方米、妇女与计划生育指导室18平方米、健康教育室40平方米

3.检验室28平方米、B超和心电图室12平方米、西药房16平方米、中药房16平方米、治疗室8平方米、处置室8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16平方米、消毒间2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

全科诊室10平方米、治疗室8平方米、处置室8平方米、预防保健室13平方米、健康信息管理室6平方米。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米;两侧候诊,净宽应不小于2.70米;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米。

第三十一条 诊室和观察室,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诊室2.60米,观察室2.80米。

2.医技科室2.80米,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三层时宜设电梯,三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行业特点。

第三十五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生、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供应室、药房(库)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5.配餐、消毒、卫生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6.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的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有条件的宜设置空调。配餐、消毒、卫生间等用房应设置通风设施,未设外窗的房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护系统。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备,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规定。同时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相应的设备。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期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设备配置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医疗设备配置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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