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民商法

卫生部 2021-11-19 15:45
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 颁布时间:2002年12月27日 实施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搞活内部收入分配,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内部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鼓励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内部分配要与职工目标管理、工作业绩、质量和效益考核紧密挂钩,要向业绩优、贡献大、效率高的优秀人才倾斜。同时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建立约束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补贴情况,对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不同项目、不同生产要素进行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分配办法。

(四)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注意加强政府对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做到职工收入增长与单位经济效益提高相适应。

三、内部分配机制改革办法

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与用人制度改革的需要,在国家有关工资政策的指导下,逐步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工资政策,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补贴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1.对于人员工资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卫生保健等卫生事业单位,可在执行国家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将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单位收入中按国家规定可用于分配的部分合并,根据完成工作数量和质量的不同,重新进行分配,适当拉开不同岗位间的分配标准,加大自主分配力度。

2.对于人员工资不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等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可以将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合并重新分配,也可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国家规定的职工现行工资仍须在档案中保留和接续,作为按照国家政策处理有关工资问题的依据。

3.对于经费完全自给的卫生事业单位,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逐步取消福利性分配,努力实现全部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

(二)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分配形式

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形式是建立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的主要模式。

1.按岗定酬工资。按岗定酬工资是体现每一岗位责任大小、风险程度和技术高低等岗位价值的报酬形式。各单位要在科学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合理制订各类岗位的纵向分配阶梯和同类岗位的横向分配等差标准。按照事业单位聘任制的要求,根据所聘任的岗位对应其岗位工资,对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人员,要按其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做到按岗定酬、岗薪一致、岗变薪变。

2.岗位绩效工资。在按岗定酬工资的基础上,将工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确定为岗位工资,一部分与工作业绩和效益挂钩。按照岗位职责,提出工作要求,明确任务指标,考核工作业绩,根据考核指标的结果,确定绩效工资部分。绩效工资应与综合指标挂钩,避免单纯与经济效益挂钩。

3.项目课题工资。卫生科研单位可以实行按项目分配,根据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工作量、工作业绩确定分配标准;对科技创新成果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

(三)建立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办法

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就是要逐步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优秀人才与普通人才的收入差距,这是加大工资分配激励作用,实现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建立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分配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一个重要途径。

1.关键岗位工资。对单位工作和发展起重要作用,责任大、要求高的关键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基础上,应给予确定较高的岗位工资标准。

2.协议工资。对于引进的对本单位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学科带头人和拔尖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协议工资制。参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人才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受聘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制定协议工资的实施细则。

3.年薪制。对于卫生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可以试行年薪制。实行年薪制要按照责任权利和利益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实事求是、兼顾历史,合理确定年薪指标。年薪兑现以严格考核、审计为基础。实行年薪制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

4.岗位或人才津贴制。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对重要岗位和优秀人才或某项重要工作自主、灵活和机动地设置津贴制度。岗位或人才津贴可根据工作需要,相应设立年功、科研、带教、社区和农村基层工作等津贴。津贴与岗位业绩和月、年度考核挂钩,津贴的种类和额度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总体分配水平设立和确定。

5.兼职兼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经济利益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兼任其他工作,取得相应的合理报酬。对利用单位无形资产、设备、资料和职务科技成果等从事兼职工作的,应从兼职收入中向单位缴纳一定比例费用。同时,对职工在兼职期间所涉及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以及单位双方各自的其他要求,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和办法

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中,要对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及提供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平等对待,保证相同要素提供者间的公平竞争,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同时,保证各要素按其贡献大小和稀缺程度平等参与分配。

(五)加强工资总额管理

在改革工资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根据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制定年度分配方案。上级工资管理部门应打破传统的以国家计划为手段和人员管理为核心的工资总量静态分配模式,动态考核单位各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指标,逐步建立“单位分配”能高能低、重实绩、重贡献与整体效益相适应的工资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体现行业、单位特点的科学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通过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在工资总量的增长不超过单位整体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实现对单位工资总量的柔性调控。

对建立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办法,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的单位,所需工资额度应给予追加和在核定工资总额时给予增加。

四、组织领导

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是深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指导卫生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分配制度改革。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充分发挥各地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开展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沟通与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事、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注意向上级政府部门及时汇报改革的有关情况,争取更多的支持。

(三)发挥宏观指导作用,解决矛盾与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动态,注意总结经验,对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保证改革的平稳实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卫生事业单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政策。

卫生部

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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