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民商法

-- 2021-11-19 15:45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由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下达。 颁布单位:-- 文 号:-- 颁布时间:1988年9月30日 实施时间:1988年9月30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法规简介

法规名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信息

(88)教高三字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现将《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精神,成人高等教育要突破单一的培养规格,对学员实行毕业证书、单科及格证书、专业证书三种证书制度。《专业证书》是根据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担任其他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提出的。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他们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已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但未达到现行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对其中具备一定条件的同志不必要求他们再接受系统的学历教育以获得大专毕业证书,而应以学习和掌握其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为主。为此,建立《专业证书》制度,以使他们经过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学历层次的专业知识水平。《专业证书》可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和指导。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防止一哄而起;要切实做到专业对口、按需培养,从严要求、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办班发证。

请各地、各部门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附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规内容

性质与用途

《专业证书》制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已在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使其达到上岗任职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有目的地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

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仅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若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学习对象

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三)具有五年以上本岗位专业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四)年龄一般应在三十五岁以上。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点和人员构成状况需要降低年龄标准,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会商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经学校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考核的具体办法、课目及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规定。

审批程序

《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审定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承办。

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在落实承办学校后,向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班。申报内容应包括委托学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人数及办学形式等。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在本地区举办和招生。行业性较强的部门确需跨地区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和招生,可按行业或系统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批准后实施,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

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专业设置应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已开设的专业来确定,一般不增设新的专业。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组织有关教师、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制订。

《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应根据岗位规范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制订,在岗位专业知识上要达到与高等专科学校同类专业相当的规格质量要求。课程设置要体现专业的特点,针对性要强、教学要求可有所侧重,一般设置八至十门课程,理论教学总学时数不低于八百学时。学制及办学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 (局)规定。如《专业证书》课程需通过自学考试的办法进行考核,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征得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另定)。

管理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专业证书》的学习对象,根据岗位的需要提出应开设的专业和培养目标。承办学校要认真实施《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教育主管部门要审查《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应有的培养规格。

证书的颁发

凡符合本《规定》要求入学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专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统一印制,承办学校盖印,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严格的《专业证书》颁发和管理制度。对于冒领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证书》者,经查证核实,应予追回,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其它

在本《规定》下达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批准试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1]

参考资料

1.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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